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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5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定

时间:2005-11-18 10:50:32 来源:上海教育考试院 作者:

    2005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的要求是: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精心组织录取工作,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录取质量。各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市教委下达的成人高校招生计划。严肃招生纪律,杜绝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

    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和有关办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负责实施。

    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招生院校要健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招办、监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重大问题由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市高招办备案。

    二、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在录取时,市高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招生计划的控制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今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但专科起点升本科计划不得调至高中起点升本科计划,高职(高专)计划不得调至本科计划,业余和函授计划不得调至脱产计划。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新生。

    招生院校增加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生院校在兄弟省市调回招生计划,必须经省级高招办同意,并出具书面函件,经省级高招办盖章和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在网上进行调整。

    四、录取控制分数线

    本市确定的各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是录取的资格线,不是录取分数线。录取分数线由考生报考院校根椐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确定。

    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1、专科起点升本科(统考三科,满分450分):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80分。

    艺术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5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02分。

    经管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12分。

    法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18分。

    教育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20分。

    农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01分。

    医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30分。

    2、高中起点升本科(统考四科,满分600分)。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95分。

    文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5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26分。

    3、高中起点升专科(统考三科,满分450分)。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7分。

    文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57分。

    文史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57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8分。

    理工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87分。

    理工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85分。

    4、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加试成绩必须合格,录取时参照专业加试成绩和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由招生院校根椐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招生院校如专科线上生源不足,经补填志愿仍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可把“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83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4 分,由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能力考试”成绩计入录取总分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即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96分,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76分。

    6、高中起点升高职(高专)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中医学类和药学类两个一级学科除外)专业、中医药业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的招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降低分数线向招生学校投档,但最低不得超过相应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7、招生院校招收的委培班,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给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分。委培生的招收计划以《2005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报考指南》公布的为准。

    8、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9、录取新生时,如招生院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办理。

    五、录取方法和程序

    1、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仍实行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培训好操作人员,认真检查设备,精心做好网上录取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下载和回传招生信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2、本科各专业(含专科起点本科班)先投档,本科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专科投档。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未被录取的线上考生,按考生所填的专科志愿进行投档。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如专业成绩未达到要求的,统考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志愿程序进行投档。

    3、资格线上考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选择尚有计划缺额的招生院校,通过拨打168声讯电话进行补填志愿,每位考生最多可补填5个志愿。

    补填志愿录取工作全部在现场局域网上进行。

    4、对2004年进入专科预科班学习的考生,经市统考成绩合格者,有关招生院校给予录取专科相关专业。

    5、各招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和旁听生。

    6、录取时,招生院校要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凡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一律不予录取,不符合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者,一律加以纠正。市高招办将根据需要,对考生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进行抽查。

    7、特长生考生成绩必须在本批次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特长生名单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招生领导小组组长、招办和监察负责人三人签名,报市高招办审批。

    8、录取时,由招生院校提出录取新生名单,报市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按审核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名册是新生电子注册、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录取名册由市高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方能生效。

    9、委托培养单位一律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10、招生院校要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六、免试条件及政策照顾加分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市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团以上嘉奖者。

    (4)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获得者,市优秀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获得者等市级单项先进。

    (5)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优秀者。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8)烈士配偶、烈士子女。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加10分(凭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凡符合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均以报名时考生填报的《2005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加分申请表》为准,并附原始证件复印件。在录取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政策照顾加分的申请。

    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并交验原始证件。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得累计加分。

    七、录取收费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招生院校缴纳录取费50元。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规定,“录取费”由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具体办法如下:

    1、11月22日前,各招生院校须将学校缴费帐户(包括帐户名、帐号、开户行)传真到我院财务室,传真电话:64848504.

    2、我院财务室将根据高招办提供的各校录取人数和各招生院校提供的银行帐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招生院校在12月份到我院领取录取名册时先到我院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各招生院校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限缴日期内缴纳“成人高考招生录取费”,然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六联)与我院财务室核销。(具体缴费日期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六联)的核销日期、办法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附上)

    八、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

    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各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市高招办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各招生院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明纪律。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对于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考生为本,重视来信来访,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查处。招生录取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九、工作联系、信访和举报电话

    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设立工作联系、信访和举报电话。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64945620(传真)

    信访电话:64942344

    投诉举报电话:645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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