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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2-3-27 5:59:10 来源: 作者: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京人发[2000]1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我市于1997年颁发了《关于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通知(试行)》,提出从2000年起,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该政策实施4年来,对专业技术人员掌握计算机知识起到了促进作用。

  现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今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属单位(含委托本市代评的中央所属单位)中,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单位聘任前应按本规定参加考试。

  三、教育系统中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按照市人事局、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到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所设考点参加考试。教育系统中申报其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按本规定参加考试。

  四、对于体育教练员、卫生技术系列中的护理人员、农村乡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艺术系列(不含广播电视艺术)人员和工艺美术系列人员,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五、因工作需要从非本市所属单位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在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时,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六、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到新系列(专业)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或部分模块的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取得两个模块的有效单科合格证书。

  取得计算机专业硕士学位(含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申报中级及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取得两个模块的有效单科合格证书。

  3.取得博士学位,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

  5.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按规定参加计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在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

  八、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内容分为:Dos操作系统(财务管理软件)、Windows操作系统、中文字处理软件、中文表处理软件、演示文稿软件、项目管理软件、网页制作软件、数据库软件、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等10个模块(见附件)。目前有的模块包含不同的考试版本或内容。

  为适应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市人事局将适时调整各模块考试的版本或内容。

  九、考试成绩按独立模块分别计分,单个模块成绩合格的,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证书有效期为4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所申报的职务级别选择考试模块,但不得选择同一模块的不同版本(或内容)。

  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在4年内取得4个模块的单科有效合格证书,并换领A级合格证书,持A级合格证书参加评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先取得A级合格证书,并取得A级合格证书所包含模块之外的2个有效单科合格证书,持A级合格证书和这两个有效单科合格证书参加评审。A级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十一、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颁发合格证书。考试采取在计算机上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所用教材和考试大纲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编写。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在市人事局指定的各考试点组织统一考试。具体考试要求及时间安排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A、B级合格证书,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仍然有效。从2001年起,只颁发A级合格证书和各模块的单科合格证书,不再颁发B级合格证书。

  十三、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成绩,同时取消其在今后两年内参加本考试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并通报应考人员所在单位。

  十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其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文件同时废止。

  十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OOO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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