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导航:
财经类 经济师 报关员 报检员 外销员 国际商务师 单证员 会计证 注册税务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企业法律顾问 统计资格
工程类 监理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 造价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建造师 土地估价师 质量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人
外语类 职称英语 公共英语 自考英语 零起点英日语 在职申硕攻硕英语 BEC 职称日语 日语等级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估价师
医药类 执业药师 临床执业医师 临床助理医师 中医师 执业护士 护师 主管护师 主管药师 检验主管技师 主治医师 
 当前位置:中国考试在线 > 考 研 > 法律硕士联考


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2-3-17 22:02:51 来源: 作者: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以及科技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工商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都急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适应这种需要,尽快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司法部研究决定,从1998年开始
Click here to find out more!
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我国从1995年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开始试点工作,得到了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培养单位、用人单位的欢迎与支持,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主要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司法部法学教育司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培养条件,确定每年培养计划;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者与在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本要求、课程设置、质量标准等方面是一致的,进行正规、系统的培养;培养方式和教学安排可根据在职人员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探索学校与实际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培养满足社会急需的、知识结构合理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组织推荐和统一考试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二、入学要求

  (一)培养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在法律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身心健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按照培养对象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需要,负责推荐合格在职人员报考。

  (三)获得推荐者持推荐证明到有关院校研究生院(处)报名并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考试内容参见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组织编写的《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程》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入学考试合格者,方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与在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样,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正规、系统的培养。采取在职兼读的学习方式,边学习边工作。学习年限二至四年,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每门课累计缺课时数超过应上课时数的五分之一者,取消该课学习资格。实行学分制的的院校,可以重修,但重修科目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授课质量和教学水平,严格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学位论文要结合实际,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是为了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加快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培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信息录入:cnks

中国考试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考试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考试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③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Google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合作 版权所有:中国考试在线 电话:010-69754991 京ICP备05005243 目前在线:
Copyright (c) 2003 cnk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律师: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王永刚律师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