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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6年北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时间:2005-9-19 8:40:06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作者: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94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六)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考生,凭有关省级招办、接收单位或推荐学校发给的“校验码”进行网上报名。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2006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5年10月10日—31日每天8:00-23: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http://www.chinayz.edu.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考各类考试方式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须按照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的北京市网报公告2、3、4、5的要求,正确选择北京地区报考点。
    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其他已提交的网报信息,考生仍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修改。
    请考生在提交信息和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认真核准所选择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因错选上述三项信息,而误缴的报考费,将不予退还;此时,考生若要正确报名,必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10月31日前,重新注册、报名、缴费,逾期亦不再补报。
    (二)考生选择确认网报信息的报考点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参加“全国统考”、“推荐免试”、“法律硕士联考”、“农村教育硕士”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2、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强军计划”或“援藏计划”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或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3、拟在北京市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的考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报考京内招生单位的考生,应按以下规定选择报考点:
    报考京内招生单位各类考试方式(“全国统考”、“推荐免试”、“单独考试”、“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农村教育硕士”)的考生,应选择报考单位(招生单位)指定的报考点(请参见北京市网报公告3、4、5)。
    报考“推荐免试”考试方式考生,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后,由推荐学校发给报考校验码,选择接收单位(报考单位)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
    (2)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的考生,应按以下规定选择报考点:
    ①报考“全国统考”、“推荐免试”或“农村教育硕士”考试方式的考生(不含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京外中科院系统的考生),可就近选择下列报考点:
1101北京大学、1103清华大学、110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107北京理工大学、1108北京科技大学、1110北京化工大学、1133中国传媒大学、1153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1167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教学区)。
    其中,报考京外招生单位建筑学、城市规划等,有超过3小时以上考试科目专业的考生,必须选择 1103清华大学 作为报考点。
    ②报考“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方式的考生可就近选择下列报考点:
1101北京大学、1103清华大学、1153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③报考“单独考试”、“MBA联考”、“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请选择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告指定的报考点。
    ④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京外中国科学院系统(不含“单独考试”、“MBA联考”)的考生,必须选择 1188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0号中科院中关村青年公寓园区6号楼)作为报考点。
    (三)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全国统考: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MBA联考:可以填报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法硕联考:可以填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单独考试、强军计划、援藏计划、推荐免试、农村教育硕士: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7、报考地处西部边远省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若要在录取时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则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分,报考类别必须填写“定向”或“委托培养”(即毕业后回少数民族地区就业)。考生的“民族成分”和“报考类别”复试时一律不得更改。
    8、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9、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四)缴纳报考费
    选择北京市各报考点的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必须以“网上支付”(参见北京市网报公告6)方式缴纳报考费,得到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持报名号到选择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
    9月18日至23日,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在高校将组织部分考生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期间,“网上支付报考费”功能同时开通,考生在此期间支付的报考费有效。预报名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亦可在网上报名正式开通时段(10月10日-31日每天8:00-23:00)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1〕94号文件精神,报考“全国统考”、“推荐免试”、“农村教育硕士”和“法律硕士联考”等考试方式,收取报名、初试报考费每人150元。
    “单独考试”、“强军计划”和“援藏计划”等考试方式的报考费缴费标准,按报考学校规定执行。
    “MBA联考”报考费收费标准,参照相应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单独考试”、“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和“MBA联考”等考试方式的考生,请注意招生单位发布的公告中有关报考费收费标准说明。
    (五)现场确认网报信息
    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现场确认地点:考生到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网上公告中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
    3、确认程序
    ⑴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和网上报名系统给定的报名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⑵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⑶选择京外报考点的考生还需按所在地省级招办要求现场缴纳报考费。
    (六)考生未按要求,错选报考点、报考单位、考试方式,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报名无效,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
    (七)考生支付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6日进行(8:30至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14日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1月14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5日上午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1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1月15日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1月16日(8:30至14:30)
    业务课(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初试考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以网报填写的为准,复试时更改无效。
    4、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本专业录取,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调剂复试的要求以教育部2006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六、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七、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八、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九、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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